
時間:2015-09-26 15:39
●淘寶系統建設網規只有不到10年時間。
●中國互聯網行業早就應當學會輸出規則。
●政府的規制手段整體比較僵硬,不一定能適應電商平臺的動態變化。
8月22日,從法律出版社“網規優化工程”研討會上獲悉,在目前積極推進、年內有望完成的我國電子商務領域首部法規《電子商務法(草案)》中,淘寶、天貓、京東、蘇寧易購等消費者熟知的第三方電商平臺的部分規則有望作為立法重要參考直接納入電子商務法規。
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政府部門,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等行業協會,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法學界與會專家指出,社會共治原則作為電商立法的最大共識已非常明確,淘寶等第三方電商平臺首創的大眾評審機制,吸納社會力量共同治理平臺交易糾紛,正是未來電子商務法倡導的方向和趨勢。
電商立法應吸納網規精華
只要上網購物,就不可避免地要跟“網規”打交道。
“網規”又叫平臺規則,是由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根據實踐經驗自行摸索出的一套網絡市場治理措施。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網規還屬于新生事物。
即使是中國電子商務的領頭羊,淘寶系統建設網規也才只有不到10年時間。不過,這些平臺規則對維護和保障網絡市場快速穩定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比如現行的淘寶規則,分為準入規則、營銷規則、交易規則、處罰規則四大類,基本上涵蓋從注冊到交易完成整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的處理規則,從而支撐著大淘寶平臺龐大的交易系統。淘寶規則中的一些適應網絡市場特點的治理措施,如“消保金制度”、“信用評價”、“店鋪評分”等,已被各大電商平臺借鑒采納,成為行業慣例。
在消費者保障方面,淘寶規則的諸多獨創做法,包括誠信消費者先行賠付、賣家賠付不足平臺代為墊付、延遲發貨賠付、天貓商品假一賠五、平臺神秘購買抽檢商品品質等,也得到行業和監管部門的認可。此外,騰訊的版權自助保護制度、凡客誠品的30日內消費者無理由退換貨制度等,都是受到消費者和用戶好評的交易規則和措施。
事實上,去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就吸收采納了淘寶規則中的消保金、經營者審查驗照、信用評價以及針對糾紛的平臺調處、針對規則制定變更的公示及告知等多項制度。
廣東金融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姚志偉認為,網規獲得法律認可,與商法的演變過程極為相似。“現代商法來源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當時的歐洲商人在商業活動中形成商業習慣,這些商業習慣被各個城鎮港口的商人行業協會嚴格恪守,并固定下來,慢慢形成一種社會規范,最終演變為現代意義上的商法。網規相當于我們這個時代的商業習慣,相信也會演變成社會規范,逐步向法規方向發展。”
多位專家指出,淘寶在規則制定程序中的規則“眾議院”制度,以及在糾紛處理程序中的大眾評審機制,都是極具創新性的嘗試,值得立法借鑒。
據介紹,淘寶的規則“眾議院”,吸納各行業專家、學者、公檢法人員、仲裁員、消費者等作為“議員”,可分別代表賣家及買家利益,對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見,以確保規則充分吸收各方看法,更加公平公正。大眾評審機制由資深買家和賣家組成“評審團”,在淘寶有關規則下,幫助平臺判定買賣交易糾紛。自2012年12月上線以來,主動申請加入大眾評審隊伍的淘寶“剁手黨”累計超過百萬人,累計完成維權判定3000萬次以上。
正在參與起草“電子商務法草案”的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表示,社會共治原則作為電商立法的最大共識,已經非常明確,淘寶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平臺治理的有益嘗試,正是未來電子商務法倡導的方向。
在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胡鋼看來,中國互聯網行業早就應當學會輸出規則。“好的規則不能只停留在企業內部,還要盡可能形成行業共識,乃至行業的成文規范。對政府來說,不僅要重視這些規則,更要鼓勵企業主動向世界輸出規則。”胡鋼認為,優秀的互聯網企業要向世界發出中國的聲音,參與、引領、主導國際規則制定。比如新浪微博民主、透明的治理體系,完全可以向世界分享,在國際互聯網治理領域發出“中國聲音”;而阿里巴巴在全球跨境貿易中,無疑應當成為新規則的引領者。
專家:政府介入應側重監管
有輿論認為,網規多為電商平臺單方面制定,難以保證其獨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政府應當強勢介入,將網規納入監管。就此觀點,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業務委員會副主任陳際紅認為,在正常的經營環境下政府無需介入,因為平臺本身有自我凈化和優化的機制,在市場充分競爭的情況下,如果某一個平臺網規不合理,消費者會用腳投票。平臺出于發展需要,一定會盡量平衡各方利益,讓網規不斷趨于合理。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趙鵬贊同網規的凈化宜以平臺自治為主,政府則負責提供邊界性的框架,側重事中事后監管。“事前控制不是好的方案,因為政府的規制手段整體比較僵硬,不一定能適應電商平臺的動態變化。另一方面,電商的優勢就是快速便捷,如果程序上的規則太多太復雜,反而不利于電商發展。”趙鵬認為,政府完全有能力事后控制,比如,一旦發現某電商平臺網規過于嚴厲,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治理。
廣東金融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姚志偉觀察發現,目前關于平臺責任有個非常嚴重的悖論,一方面認為平臺是中立的,做得越少越好,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賦予平臺太多責任,令平臺不得不加大控制,而控制越多越容易喪失中立性。“監管部門應當謹慎思考,什么時候應該介入管理,什么時候應該交給市場。”
不過,也有專家提出,第三方平臺集規則制定、實施、解釋權力于一身,很難不引發質疑。他們在發言中給出建議:希望平臺在規則制定、審核、解釋、仲裁各個環節都引入社會力量,增強中立性。比如淘寶網的規則“眾議院”制度,如果能夠繼續完善,引入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制定規則,完全可以考慮在全行業進行推廣。
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如何保證平臺的中立性,都是電子商務立法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據施禹之介紹,基于“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的立法宗旨,立法小組已經明確電商立法兩大原則:政府最小干預原則及社會共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