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0-02-26 15:46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要求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用氣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
一、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享受對象: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
實行時間: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優惠幅度:按照原來到戶電價的95%結算;
執行要求:電網企業要積極主動向用戶做好政策宣傳和告知;
監管要求:切實加強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監管,確保降電價紅利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用戶,增強企業獲得感。
另外,通知決定進一步明確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執行時間。將2月7日出臺的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二、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氣成本:
??優惠對象:非居民用氣企業
實行時間: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
優惠幅度:執行淡季價格政策,適當下浮,盡可能降低價格水平;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大價格優惠;
監管要求:鼓勵各地通過加強省內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監管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釋放更多降價紅利;
??做好保供: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下游企業用氣需要,保持市場平穩運行。
附件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0〕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現就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價范圍
??此次降電價范圍為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
??二、降價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三、進一步明確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執行時間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臺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進一步明確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當地情況,指導電網企業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加強跟蹤調度,及時發現解決政策落實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準確解讀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政策,增強企業信心。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加強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監管,確保降電價紅利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用戶,增加企業獲得感。
??(三)電網企業要積極主動向用戶做好政策宣傳告知,明確降價范圍對應的用戶,妥善做好政策執行時間追溯,盡快將政策執行到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附件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
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現就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提前執行淡季價格政策。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提前執行淡季價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非居民用氣,要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適當下浮,盡可能降低價格水平;對價格已放開的非居民用氣,鼓勵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市場形勢與下游用氣企業充分協商溝通,降低價格水平。
??二、對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大價格優惠。鼓勵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充分考慮疫情對不同行業的影響,對化肥等涉農生產且受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加優惠的供氣價格。
??三、及時降低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抓緊工作,根據上游企業降價情況,及時降低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切實將門站環節降價空間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加強跟蹤調查,及時發現并解決政策落實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確保平穩實施。鼓勵各地通過加強省內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監管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釋放更多降價紅利。
??四、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下游企業用氣需要,保持市場平穩運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充分考慮疫情對下游企業生產運營的影響,按照實際供氣量進行結算。
??五、加強宣傳解釋。各地要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宣傳,準確解讀階段性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信心。
??六、實施時間。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