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復業,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2、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二、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1、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復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4月30日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