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7-22 11:17 作者:張曉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這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和從嚴管理監督領導干部的重要舉措。與以往制定的相關規定相比,這一規定呈現出新時代黨內法規的新特點,對于引領新時代黨內法規的集成化發展趨勢、促進黨內法規理論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定型,從制度源頭上防范領導干部特定親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廉政風險,減少腐敗存量和遏制腐敗增量,用法治營造最好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首先,這一規定是黨中央首次對領導干部特定親屬經商辦企業管理作出集成性的單項規定,確立統一的黨規標準和黨規依據,引領新時代黨內法規集成化的發展趨勢。以往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分散在一些中央黨內法規之中,或者分別針對省(部)或者地(廳)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作出單項規定,并且這類黨內法規制定的主體除了黨中央以外,還有中央紀委,地方黨委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80多個部門針對各自的職責范圍和業務特點相繼作出規定,界定了本部門,本系統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行業、領域、經營范圍和經營項目等,形成包括準則、規定、具體辦法等在內的黨內法規群。而這個新規定則是黨中央首次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作出的集成性單項法規,依據黨章、準則、條例等上位黨內法規精神,調整過去分層級分別作出多個管理規定的做法,整合相關內容,總結試點經驗,運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制度成果,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適用對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作出集中、全面的規定,解決了“規出多門”問題,展現了中央黨內法規的權威性,為新時代加強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提供了統一的黨規標準和依據,便于“一攬子”了解和掌握這方面的管理規定,成為黨內法規集成化的示范。
其次,這一規定嵌入領導干部提拔限制和職位限入的監督利器,成為提升黨內法規質量和確保黨內法規科學管用有效的范例,有利于領導干部特定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存量的減少和增量的遏制。“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這是領導干部為官從政的底線。可是,少數領導干部卻突破從政底線,既要當官,又要發財,甚至當官就是為了個人和家族發財。針對這種情況,這一規定繼續重申發現有關經商辦企業違反禁業規定的,責令領導干部作出說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并視情況給予領導干部相應處理處分,這是黨內法規走出單純規定“不準”“禁止”規定階段后對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制度的提質增效規定。在此基礎上,黨中央出臺的這一規定嵌入提拔限制和職位限入的監督利器,這就是“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干部,結合干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的監督利器,明確規定“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繼續當官,還是繼續讓家人經商辦企業,就成為領導干部必須作答的一道單選題。這種在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制度中嵌入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專項監督利器的制度設計,是提高黨內法規科學有效管用的升級版。形成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與選拔任用監督的制度合力,進一步壓縮領導干部不如實報告、“蒙混過關”的制度空間。這種制度嵌入將從源頭上把住領導干部“入口關”,有利于領導干部特定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存量的減少和增量的遏制。
再次,這一規定呈現出領導干部級別越高、權力越大、管理監督規定越嚴的特點,遵循權責對等原則,表明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理論更加成熟和責任追究制度更加完善。同其他方面的黨內法規相比,領導干部特定親屬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有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管理對象聚焦和鎖定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群體,職級越高,權力越大,濫用權力造成的危害性也就越大。因此,這一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就越嚴,綜合部門嚴于其他部門。此外,還規定對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不僅實現了這一規定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有機銜接,而且壓實了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這樣的規定遵循了權責對等原則,圍繞責任設計制度、圍繞制度構建體系,對于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究的制度安排,具有很強的方向性、導向性作用。
最后,這一規定是防范“官商一體”產生“特殊市場主體”與公共利益產生沖突的具體辦法,彰顯用法治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價值意蘊。在已經查處的腐敗案件中,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官商一體”現象屢屢出現,與民爭利,甚至憑借“特殊市場主體”的權勢背景導致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利益輸送,嚴重損害黨的形象,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則和營商環境。這一規定不僅具有黨內法規屬性,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領導干部身份為聚焦點,以領導干部職權管轄區域和業務范圍為坐標,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具體情形和變通行為“亮起了紅燈”,擠壓領導干部將手中權力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嫁接”的操作空間,對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國內外實踐證明,技術、人才、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流動,遵循向法治良好地區集聚的規律。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規律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決定市場能否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市場風險是否得到有效管控,需要在法治層面予以確立明示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規定以黨內法規形式約束領導干部特定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這個“特殊市場主體”,拆掉“特殊市場主體”在特定地區和領域私搭暗建的市場壁壘,有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和社會秩序,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穩定市場主體預期,降低交易成本,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為堅持新發展理念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基礎支撐,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來源:學習時報